发挥义务监督作用 实现食安城市共建

发表日期:2024-01-12来源: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编辑:李 小娟

  充分调动广大食安全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为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奠定坚实工作基础,日前,许昌市食安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反映违法违规线索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违规违法线索的处置流程,强调要严守处置原则。市食安办问题线索负责受理、移交、督办、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食安办应当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问题线索的受理、转办、分析、上报、汇总等工作。要紧盯处置时限。各县(市、区)食安办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联系方式不详或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各县(市、区)食安办应当在问题线索回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问题线索回复内容及时上报市食安办。各县(市、区)食安办直接接到问题线索的,应比照市处理流程做好相应问题受理、转办、回复、汇总等工作,并于每季度25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市食安办。要落实处置要求。各监管部门收到相关问题线索后,要第一时间深入调查和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和资料,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保证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应,形成良性循环

  《通知》要求,市食安办和各县(市、区)食安办要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听取大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座谈会,评估总结工作成和不足,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法。要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食安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守保密纪律廉政纪律不得泄露社会监督员的个人信息,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投诉举报对象索取财物等好处